西北大学外国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教字[2008]5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外国本科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留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留学生是指经国家和陕西省有关部门批准,被学校录取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外籍本科学生,不包括外国进修学生。
第三条 获得对外汉语水平考试(简称H.S.K.)三级以上(含三级)证书者,方可编入相关院系进行专业学习,未通过者,不得进行专业学习。
第四条 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具体负责,留学生的教学安排由所在院系负责。
第五条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每学年初将正式录取的、需编入相关专业学习的留学生名单报送至教务处备案;留学生每学年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报到并办理缴费、住宿等手续,然后持经教务处审核过的通知单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并办理选课、重修等手续。
第六条 留学生的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教育课、军事理论课、大学英语可以免修(经济管理学院各专业留学生的《政治经济学》除外),其它课程必须参加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七条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留学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不作留级及退学处理。
第八条 汉语是外国留学生的外语,为了帮助留学生提高汉语水平,了解中国文化,留学生须在国际文化交流学院选修8学分的汉语言类课程。
第九条 转学的留学生在原学校所修课程及学分经院系和教务处审核后可以认可,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可以免修,但免修的课程学分不超过其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四分之一。
第十条 留学生在修完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并获得毕业资格后,经审核,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者,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范围之外的有关留学生的学籍管理事宜按《西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