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本科交换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教字[2008]4号
第一条 为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型人才,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派出交换生的教学管理工作,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交换生是指按照我校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高校签订协议进行交换培养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交换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交换生的选拔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共同负责,具体方式按实际情况需要组织。交换生的报名条件为:政治思想表现好、学习成绩优良、身心健康、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无违规违纪记录、无不及格科目的在校本科二、三年级学生。
第五条 交换生到国外大学后,应在一个月内根据对方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修读与自己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课程,并书面提交在国外大学的学习计划给西北大学所在院系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交换生在国外大学所修学分和学时总量原则上应和其在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学分和学时总量相当,学校鼓励学生选读尽可能多的课程。
第六条 交换生在国外大学就读期间,每学期必须按时向其在西北大学的院系寄送成绩单,报告学习状况,便于西北大学的有关院系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如因学生未及时向西北大学有关院系呈交成绩单,导致西北大学对该学生的学籍管理出现问题(包括不能够按时毕业等),学生须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交换生在国外大学所修读全部课程的学分及成绩,应于交流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加盖国外大学教务部门印章的成绩单(一式三份原件),教务处、学生所在院系及学生档案各存一份,学分及成绩的认定及转换由学生所在院系具体负责,教务处审核。
第八条 学分认定及转换:学分的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即一般课程18学时计1个学分;成绩认定及转换,如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非百分制成绩参照如下标准转换:
成绩等级1 |
A |
B |
C |
D |
E |
成绩等级2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百分制成绩 |
90 |
80 |
70 |
60 |
50 |
第九条 如果对方学校课程设置与我校有较大差异,对于院系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交流学习结束后,可以回校补修,若时间合适,也可于考试之前向相关院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直接参加考试。
第十条 交换生在国外大学期间因故须终止交换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第十一条 交换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交流期满两个月内不能按时回校报到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交换生的学位授予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三月二日